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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15:49:57
為更好地鼓勵科技創新,激發創新活力,縣科工信局根據《惠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我縣科技獎勵工作實際,對《博羅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報縣政府審議。請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縣科工信局科技綜合管理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2月1日。
(聯系人:李增輝、毛德興,聯系電話:6623239、6622402,傳真:6296967,郵箱:bl6622402@163.com)
博羅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16年11月16日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我縣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型企業、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縣科學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及《惠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博羅縣科學技術獎。博羅縣科學技術獎分以下4個類別:
(一)科技創新先進企業類;
(二)突出貢獻類;
(三)科學技術進步類;
(四)專利類。
第三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博羅縣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縣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其人選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聘任,任期3年,可連任。
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申報縣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博羅縣轄區內研究開發、應用推廣,或者屬于我縣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國內外、省內外合作研究開發的成果。
第七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科技創新先進企業類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
(一)技術創新能力和績效突出,技術創新體系較為完善,技術創新投入持續增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依靠技術創新形成較大的生產規模、較高的生產水平和較強的配套能力,推動了新技術的廣泛應用;
(三)帶動行業或產業發展的作用明顯,創新成果促進了產品的更新換代,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升了產業及行業的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四)社會信用與運行狀況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社會責任感強,管理規范,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顯著。
第八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科技創新先進企業類每年授予企業不超過5家。科技創新先進企業類評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產品被省級以上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
(二)企業科研隊伍雄厚或有穩定的技術依托單位,技術創新能力強。建有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或省(含)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博士后(院士)工作站等創新平臺;
(三)企業近兩年在核心技術和關鍵產品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或軟件著作權),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科技創新成果必須提供市級科技部門成果鑒定證書;
(五)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5%;
(六)全年銷售收入達 5000 萬元以上,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七)企業近兩年凈利潤實現較大幅度增長;
(八)企業申報獎勵前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 縣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較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 縣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空缺。
第十一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取得實用價值成果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經過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其結果已被決策部門所采納、應用,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在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
第十二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第十三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專利類授予已獲專利授權且未曾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的有效專利的專利權人。申報專利類評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技術水平高,原創性強,對促進本領域的科技創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專利已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無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糾紛、他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十四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專利類分為金獎、專利優秀獎兩個等級。金獎每次評選不超過2項,優秀獎每次評選不超過10項。
第十五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條件成熟時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候選企業、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專家推薦:
(一)鎮人民政府;
(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經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七條 推薦的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由推薦單位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并提供各種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范圍內推薦項目的初評工作,初評結果報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 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企業、項目、等級及人選的決議,并經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博羅縣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科學技術獎勵推薦企業、項目按有關要求進行公示,確保縣科學技術獎勵的公正性。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頒發博羅縣科學技術獎牌匾、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支。
第二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博羅縣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牌匾、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或者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縣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2012年2月21日印發的《博羅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博府〔2012〕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