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行為獎勵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0月,《博羅縣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5年來,該《辦法》對充分調動我縣廣大市民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當前我縣生態環境工作形勢相當嚴峻,特別是水環境整治任務十分繁重。為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是更好地配合目前沙河流域涉水重污染企業整治工作的強力推進,充分調動起全社會對生態環境的關注,繼續更好地施行《博羅縣公眾舉報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十分必要。
根據《辦法》5年來在施行中遇到的實際情況、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目前新的任務需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新的《博羅縣公眾舉報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實施、更好地發揮應有作用。
二、制定《新辦法》的政策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四)《信訪條例》
(五)《廣東省信訪條例》
(六)《惠州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三、《新辦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有:
1、因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公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有表彰獎勵檢舉行為的內容,故將其加入制定依據;
2、根據施行以來的實際及獎勵金發放情況,特別是在《辦法》要求提供適當證據的條件下,適度提高獎勵金額度,成了鼓勵更多的市民參與其中的必須。《新辦法》對原獎勵金額做了調整;
3、為加快獎勵金發放速度,對發放程序做了優化,將原來需要舉報案件處罰金額繳納后的規定修改為作出處罰決定后即啟動發放程序;
4、根據重點打擊涉水重污染項目的要求及施行實際和執法力量配置情況,對原《辦法》有獎舉報范圍《新辦法》予以修改;
《新辦法》有待社會各界的大力關注和支持,共同為博羅縣生態環境工作獻策出力,為美麗博羅建設添磚加瓦。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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